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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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規約

資料來源:網路
『視傳媒』記者規約:
視傳媒僅提供記者撰寫新聞平台,願遵守總社長及分社主管之指導,與報社同仁們協助報社發揮媒體第四權的力量,努力推展新聞事業。
一、每日提供報社新聞標題、新聞文稿及相片之全部法律責任概由發稿記者自行負責,與報社無關,並請自行投保相關個人保險。
二、稿件新聞標題、新聞文稿及相片絕對不能抄襲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三、稿件新聞標題、新聞文稿及相片絕對不能有毀謗之行為。
四、提供之新聞標題、新聞文稿及相片,同意報社有權修改,記者絕無異議。
五、提供之新聞標題、新聞文稿及相片無條件同意報社授權其他媒體無償使用。
六、須查證新聞來源,注意不實報導; 撰寫負面新聞須注意法律問題,撰寫新聞涉及毀謗及侵犯著作權 如文字,圖片,由發稿記者自負責任。
七、醫藥新聞內容注意有療效行為會被衛生局罰款,記者自負責任;煙,酒新聞,在【文末須加警語:(吸菸有害健康)(未成年請勿吸菸);酒新聞,在文末須加警語:(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開車不喝酒)】

發稿記者注意事項:

一、線上發稿記者一周不發稿即更改為投稿者(每週至少發稿五則)

二、線上發稿記者如一個月不發稿即停權發稿帳號

三、如因特殊原因暫無法發稿可事先告知總社長

四、本規約以本網頁公告為主

2000.7.7【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