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小雪/苗栗報導
苗檢署石東超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與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合作,偵辦苗栗縣三義鄉八櫃段山坡地遭棄置廢樹枝、樹葉等一般事業廢棄物案件,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土保持法等罪嫌,對張姓被告等12人提起公訴,除對犯罪情節重大者,分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年不等之刑期外,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張姓被告不法所得計新臺幣(下同)204萬6,000元,另對彭姓被告等24人為緩起訴處分。
本案張姓被告等自111年8月間起,提供苗栗縣三義鄉八櫃段多筆山坡地,以每車收受2,5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代價,容任賴姓被告等人棄置共計663車次之廢樹枝、樹葉等廢棄物,以每車載重20公噸計,有高達1萬3,260公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遭非法棄置,經本署檢察官率同檢警環調辦案團隊全力溯源偵辦而查獲,及時遏止危害擴大。
苗檢署偵辦環保案件,均基於從嚴之立場,透過跨機關合作、有效運用檢警環調聯繫平臺之方式,嚴密追查集團性犯罪,並積極溯源,以貫徹法務部政策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訂之「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及環保犯罪行動方案」,展現打擊環保犯罪的決心。
環境管理署強調,清運業者應將收受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妥善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並依法確實申報收受及流向,不得任意棄置,土地所有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非法提供土地收受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依法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環境管理署及地方環保局將持續透過國土保育平台,與各地方檢察署及相關司法警察機關聯合打擊不法,遏阻環保犯罪行為,以保護國土及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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