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7 20:53:12
販售動物用藥須領許可 苗縣府籲水族業者切勿違規
記者蔡小雪/苗栗報導
苗栗縣政府提醒轄內水族館及觀賞魚販售業者,販售觀賞魚類用之動物用藥品,須依法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近期稽查發現部分業者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即於店內或網路平台販售標示為動物用藥品之商品,已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1款處以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所稱「營業」,係指行為人招攬他人購買動物用藥品之行為而言。凡業者標示藥品名稱、效能及價格,並對外招攬顧客購買,不論是否設置店面,或僅以網路、拍賣等方式販售,均屬營業行為。至於交易件數或實際獲利多寡,並非判斷違法與否之依據。
部分業者誤認觀賞魚用藥屬一般水族用品,未察其商品包裝上標示「動物藥製字」或「動物藥入字」字樣,即屬動物用藥品,依法應領有販賣許可後方得販售。呼籲業者應詳閱產品標示,並依法申請許可證,以免觸法受罰。
另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動物用藥安全,縣府並提醒:非動物用藥品不得標示或宣稱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生理機能之效能,違者亦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查處。
此外,動物用處方藥品之販售,應依「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辦理。除動物用藥品製造或販賣業者之批發、輸出入,以及獸醫診療機構、學術機構及動物防疫機關購買外,其他情形非經執業獸醫師(佐)開立處方,不得為買賣行為。
苗栗縣政府呼籲各水族業者與民眾共同遵守相關法令,切勿違規販售或誤信未經核准之產品,以確保觀賞魚健康與水族產業之健全發展。縣府將持續加強稽查及輔導,落實動物用藥品管理,維護公共衛生與用藥安全。


您可能有興趣
-
2025-10-27 21:10:25
-
2025-10-27 21:08:27
-
2025-10-27 21:06:25
-
2025-10-27 21:04:01
-
2025-10-27 21:00:05
-
2025-10-27 20:26:33
-
2025-10-27 20:27:40
-
2025-10-27 20:10:43
-
2025-10-27 19:26:53
-
2025-10-27 19:03:55
-
2025-10-27 18:52:00
特色村里
熱門新聞
購物頻道
特色廟宇
特色社團
特別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