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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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6:39:00
掌握訴願程序 臺南市法制處呼籲:維護自身權益不吃虧

【視傳媒記者黃雋淮/臺南報導】

 

為提升市民法治觀念及維護自我權益之意識,臺南市政府法制處自今(114)年10月18日起,擇定本市六個區陸續舉辦「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法律服務宣導」活動,向民眾講解說明消費者保護及消費詐欺之預防等事項,及如何提出行政救濟維護自身權益,如訴願申請、國家賠償請求,強化權益維護意識。

 

▲掌握訴願程序 臺南市法制處呼籲:維護自身權益不吃虧。(法制處 提供)

 

針對行政救濟宣導之緣起,實係鑒於近年來不少民眾因不熟悉訴願程序,逾期限提出申請或訴願格式不符、不完整,導致案件程序不合法,甚至遭訴願審議委員會通知補正仍未補正等致無法受理。為維護救濟權益,法制處特別彙整「訴願程序常見問題」,供市民參考:

 

(一)訴願期限:受處分人應於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向作成處分的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由該機關轉送有管轄權的上級機關審理。

 

(二)訴願書要件: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填載訴願書並簽名或蓋章;若有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並附原處分影本及相關證據資料。訴願書格式可至法制處網站下載(https://web.tainan.gov.tw/legal/)。

 

(三)審理期限:訴願審議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如案件複雜,得延長至5個月。

 

 (四) 不服訴願決定應注意事項:若對訴願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不得提起訴願之情形:非屬行政處分之行政作為,如陳情回復、催繳通知等;法律明定其他救濟程序,如交通違規舉發通知、行政執行移送、國家賠償請求經機關拒絕賠償;或屬民事、公法上行政契約等爭議者。

 

              ▲掌握訴願程序 臺南市法制處呼籲:維護自身權益不吃虧。(法制處 提供)

 

法制處表示,訴願制度的核心在於讓民眾能在行政體系內先行獲得權利救濟,並使行政機關有機會重新審視所作成的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正當性,不僅有助於紓解行政訴訟壓力,亦有助於確保行政行為之品質與正當性。透過訴願制度先行審查,人民的權利能獲得實質保障,行政機關亦能自我檢討、提昇處分作成妥適及政策執行,達到機關與民眾雙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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