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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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1:27:12
屏分署加強執行非洲豬瘟裁罰案件 義務人即刻繳清罰鍰

【視傳媒/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男子(下稱義務人)於114年4月25日經屏東縣政府動物防疫所至義務人負責之畜牧場,查獲有存放廚餘之行為,於養豬場周邊附近小吃店搬運廚餘回畜牧場內,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遭屏東縣政府依同法第 43 條第8款規定裁罰新臺幣(下同)5萬元,因逾期未繳,屏東縣政府遂於114年10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下稱屏東分署)強制執行。

 

 屏東分署收案後,迅速調查義務人之財產,發現義務人名下有位於屏東縣鹽埔鄉的不動產,也就是上述違規之畜牧場,因此執行同仁立即核發執行命令,限期義務人自行繳納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惟義務人並未理會。之後屏東分署將再進一步執行義務人名下之財產時,義務人心知無法逃避責任,於收到執行公文後,隨即一次繳清5萬元之罰鍰。

 

 屏東分署呼籲,因近日非洲豬瘟疫情疑似再起,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而屏東分署為貫徹行政院「五打七安(五打:黑、金、槍、毒、詐;七安:治安、食安、道安、工安、校安、居安、資安)」政策,將持續優先加強執行非洲豬瘟裁罰案件,主動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後迅速執行,並積極至義務人住居所在地現場執行,包括查封動產及不動產等執行作為,強力督促義務人從速繳納;必要時限制出境或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以伸張政府公權力,展現全面落實執行非洲豬瘟案件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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