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 19:22:09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期限規定!
【視傳媒記者袁慧心/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但如果被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期間內報明債權。倘遺產管理人無法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得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報屆滿後1個月內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如期申報,亦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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