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4 10:21:00
代夫繳清欠繳所得稅 拍定魚塭終保住
【視傳媒/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陳姓女子(下稱陳女)於105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其夫投資所得之公司股利,並擔任納稅義務人,惟之後陳女已申報核定綜合所得稅668萬6,293元並未繳納,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下稱移送機關)於107年11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下稱屏東分署)強制執行,歷經數年,最終拍定義務人陳女名下位於枋山鄉莿桐段之魚塭,全數繳清欠繳之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年度綜合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也就是說,不論何種計稅方式,除了報稅年度中有離婚、結婚或分居之情形外,夫妻報稅最終都要「合併申報」。雖然本案陳女與其夫合併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其所得主要來源係其夫所投資之公司股利約3,562萬餘元,而陳女本人該年度所得僅3萬餘元,惟陳女於105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其本人為納稅義務人,且陳女之後並未繳納已申報核定之綜合所得稅668萬6,293元,最終移送機關以陳女為本案欠稅之義務人,於107年11月間移送屏東分署強制執行。
屏東分署收案後立即核發扣押存款及查封不動產之命令,惟陳女名下多為其夫借名登記之不動產及相關投資,只有零星存款,陳女至屏東分署報告其財產狀況時,亦表示很多細節要問其夫才知道,陳女本人並不清楚,惟其夫在銀行及其他私人間亦有大筆欠債,無法負擔本應其繳納之所得稅,最終經屏東分署數年持續執行,於近期拍定義務人陳女名下位於枋山鄉莿桐段之魚塭,全數繳清欠繳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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