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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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4:35:20
苗檢偵結起訴本轄某茶飲店發生李姓被告等16人 妨害秩序等案件

記者蔡小雪/苗栗報導

本轄於114年5月12日晚間,在苗栗市之茶飲店發生集結車輛影響交通、聚眾滋擾而強押被害人離去之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於114年5月14日下午召開羈押庭審理後,裁定李姓被告等2人羈押禁見,張姓被告等2人則分別以6萬元、7萬元交保。

 

檢察官於114年9月3日偵查終結,以李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2款、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致生公眾及交通往來危險、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提起公訴;潘姓被告等8人,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2款、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致生公眾及交通往來危險、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提起公訴;顧姓被告等7人,則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2款、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在場助勢致生公眾及交通往來危險、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提起公訴。

 

苗檢署呼籲,社會治安不容破壞,於公共場所尋釁滋事,有使無辜民眾遭波及而受有無妄之災之社會秩序之危害,擾亂公眾安寧甚鉅,均為違法行為,民眾切勿觸法,本署為維護轄區社會治安,將從嚴查辦,以保障民眾安全之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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