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 16:45:05
苗檢起訴通霄前鎮長陳○○ 涉貪收賄多廠商
【視傳媒記者小雪/苗栗報導】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被告陳姓前鎮長、陳姓前機要秘書、黃姓前鎮務顧問(無給職、非公務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或收受賄賂罪嫌;林姓廠商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關於職務上不違背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其餘5名廠商涉犯交付賄賂、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
本案係苗檢署石東超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偵辦,查明陳姓前鎮長於民國107、108年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期間,透過黃姓時任鎮務顧問或陳姓時任機要秘書,就「108年度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核定治山防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共13件採購標案,於投標前或得標後,向廠商索討得標金額10%至15%之賄款,犯罪所得共計逾百萬元,損害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
陳姓前鎮長前於擔任通霄鎮鎮長期間,就「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於投標期間向有意願之光電廠商要求賄賂,後收廠商賄賂共107萬元,另經本署檢察官起訴,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認其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審酌其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107萬元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扣案之犯罪所得107萬元。
苗檢署呼籲,任何公職人員均應恪守廉潔自律原則,不得利用國家授予之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為取得私人利益的對價。本署將持續整合轄內肅貪能量,加強偵辦貪瀆等相關不法案件,以肅貪為反貪最有力的宣傳,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並確保公共工程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公共建設的品質,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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