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8
關閉
2023-08-11 17:48:46
台南長榮大學副教授蔡尚恩被控性侵案無罪確定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長榮大學副教授、監察委員蔡崇義之子蔡尚恩係,被蔡姓女子指控涉及性侵,蔡尚恩否認犯情,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台南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蔡尚恩三年六月,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八月十一日駁回檢方上訴,蔡尚恩無罪確定。

 

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資料指出,一0六年五月間,蔡尚恩透過PTT某版徵友,蔡女因對投資有興趣予以回應後,二人便交換通訊軟體LINE之帳號相互認識。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七時許,兩人第二次見面,蔡男以繼續聊投資話題為由,前往蔡女之住處聊天,至翌日凌晨約四時許,蔡尚恩藉故要求蔡女讓其留宿,蔡女基於信任而同意蔡尚恩於客廳休息,蔡女便自行回臥室。

 

而後於同日凌晨四、五時許,蔡尚恩見有可趁之機,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未經蔡女同意進入其房間,趁蔡女熟睡之際,以手指插入之方式為強制性交得逞。法官認為,被告蔡尚恩否認犯行,惟有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認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被告所為,犯刑法第二二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

 

台南高分院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蔡女就本案事發經過情形,證述固無太大歧異,但其證言本質上仍屬單一證詞,仍須有其他證據補強佐證其證言。告訴人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它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述內容之憑信性。

 

蔡女報案後,雖於一0七年三月前往心理治療所求助諮商,惟心理諮商紀錄所載案情陳述,僅係該心理師記載蔡女陳述案發過程之傳聞供述,屬與蔡女之證詞具有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

 

合議庭法官指出,檢察官所舉證據,或不足作為補強證據,或其證明力無法補強至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使法院達確信之程度,自無從遽以強制性交罪相繩。原審未察,認本案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係為無理由。被告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法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八月十一日駁回檢方上訴,蔡崇恩無罪確定。

您可能有興趣
購物頻道
特色村里
  • 本里原隸屬於文華里,79年 1月里行政區域調整,自文華里分出,因文南路縱橫其間,故名文南里
特色廟宇
特色人物
  • 陳郁欣

    不動產找良欣買賣最安心
    專售房屋、買屋賣屋、店面、建地、農地、廠房、工業地、預售屋
    陳郁欣 CHEN YU-XIN
    高雄市
熱門新聞